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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办公厅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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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一、国务院办公厅出台《办法》的意义

10月29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,充分体现了党中央、国务院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,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、心系百姓的鲜明执政理念。《办法》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党委、行业部门、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、新问题,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,必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。

二、国务院办公厅出台《办法》的必要性

1、现实的需要。

一方面,这些年的火灾事故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。另一方面,现有的法律法规,包括政策性文件,对防安全责任规定不是很具体,特别是对行业部门,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、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得不是很具体。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、违法成本低,消防安全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。《办法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“顽症”,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,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。

2、出于惯例。

自“十五”以来,国务院每五年都会出台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。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批转公安部《关于“十五”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》,2006年印发国务院15号文件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》。2011年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46号文件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》。2013年印发了《消防工作考核办法》。“十三五”期间,非常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对消防工作提出要求。

3、基层期盼。各级政府都希望从国家层面对相关职责给予明确。据统计,现在全国已经有13个省份制定了消防责任制的管理办法,实施效果很好。

  三、当前我国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风险和短板 

当前我国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风险和短板主要是体现三个方面:  

1、高风险的城市和低设防的农村并存。  

城市高层建筑林立。现在全国的高层建筑已经达到了61万多栋,从高度来讲,现在百米以上的高楼全国是6000多栋。   

城市的地下建筑发展迅速。现在我国有20多个省城市已经开通了地铁,地下人防工程开发使用的面积达到2466万平方米,火灾防控的风险是很高的。 

城市中集餐饮娱乐、购买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体,数量比较多。据不完全统计,全国1万平米以上的大型综合体已经超过了1万个。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综合体已经突破了1000个。  

城中村数量大。据不完全统计,各个大中城市当中的城中村就有10万多处。 

化工企业多。全国有10万多家的各类化工企业、易燃易爆企业,安全风险也是相当高的。 

农村乡镇没有专门的消防监督机构,灭火没有专业力量,基础设施相对弱,消防规划、消防设施、消防站、消防水源、消防装备力量等等相对是比较弱。 

2、繁重的消防工作任务与消防力量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,警力严重不足。 

3、公共消防的设施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较大。

四、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主要内容

《办法》一共是6章、31条。

第一章是总则,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据、目的意义和指导原则;

第二章是地方各级政府职责,从省级政府开始,市、地、县、乡镇政府一直到街道办事处;

第三章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。区分不同情况,分别规定了13个富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25个富有行政管理的部门不同的消防安全职责;

第四章是单位职责,对社会单位是专门做了一章,分三个层次,规定了一般单位、重点单位、高危单位不同的消防安全职责;

第五章是责任的落实,规定了对消防工作的考核、结果应用、责任追究;

最后一章是附则,对一些名词作了解释。  
       五、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五大亮点 

1、比较完整和系统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则。《办法》对此做了完整表述,明确了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、失职追责,消防安全不仅是政府的事,是党委政府要承担共同的责任,一岗双责。 

2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,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,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。城市的市长是第一责任人,分管市长是主要责任人,其他的市长对其分管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要负有责任。 

3、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,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,管业务必须管安全,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,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、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。这也是《办法》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,给每个行业部门确定职责。 

4、明确强调,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、隐患自除、责任自负,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,法人代表负主体责任,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。 

5、明确强调,坚持职权一致、依法履职、失职追责,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。 

六、四方面举措保证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

1、是注重责任目标的考评。

在国务院层面制定目标责任,每年坚持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,同时要求省级政府、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。

2、强化了责任考核的结果运用。

国务院层面对省级政府考核后,结果要通报给中央组织部门,并且要纳入全国的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,要作为信用评价、项目核准、用地审批、金融扶持、财政补助等各方面的参考依据。

3、前移责任追究的关口。

《办法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审批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、重大隐患的整改、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没有履行职责,不能说等到发生火灾以后来追究,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但没有去履职,也要进行追责。

4、是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。

《办法》对责任追究方面与以往相比提出了凡是发生人员伤亡,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,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,根据事故情况、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对重特大火灾,国务院早有规定,10人以上重大火灾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,30人以上是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组织调查。过去亡10人以下,通常都是公安部门来牵头组织调查。这次《办法》提出,只要发生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,3人以上的,也就是根据火灾的标准来说,3人以上叫较大火灾,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较大火灾,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;1人以上3人以下,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。根据调查结果,做出相应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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